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义民初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马红梅诉宋桂亭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义民初字第235号原告马红梅,女,汉族。被告宋桂亭,男,汉族。原告马红梅诉称:我与被告于1989年3月9日登记结婚,1989年12月生育女儿宋宝宝,在女儿4岁多时,被告离家出走,分居至今20年,孩子由我一人抚养长大,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与被告宋桂亭离婚,被告老家的房子归女儿宋宝宝所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由于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宋桂亭的准确地址及联系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红梅的起诉。本案预交诉讼费30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迎宾人民陪审员  平爱红人民陪审员  黄海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 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