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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市利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明双、沈阳恒阳彩色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利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陈明双,沈阳恒阳彩色包装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286号原告沈阳市利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有志,系该公司经理。被告陈明双。被告沈阳恒阳彩色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明双。原告沈阳市利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明双、沈阳恒阳彩色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市利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赵雨辉代理审判员  张 珈人民陪审员  张伟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