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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民调确字第00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王俊、李海妹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俊,李海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调确字第00215号申请人:王俊,男,198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政务区。申请人:李海妹,女,198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滨湖新区。本院于2015年5月5日受理申请人王俊、李海妹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王俊、李海妹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5月5日经合肥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王俊赔偿李海妹:医药费凭发票支付、拖车费80元,电动自行车300元,已于2015年5月5日履行完毕;二、王俊、李海妹双方就此次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任何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永祥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赵元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