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功民初字第01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王学明与天津兴船重机装备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明,天津兴船重机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功民初字第01180号原告王学明。被告天津兴船重机装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学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学明诉被告天津兴船重机装备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学明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学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闫秀珍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李洪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