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石惠民初字第2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原告金明诉被告宁夏吉运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明,宁夏吉运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惠民初字第2236号原告金明,男,1956年10月1日出生,回族,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王阳,惠农区北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宁夏吉运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法定代表人尤天彪,宁夏吉运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佳慧、苏玉玲,宁夏吉运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明诉被告宁夏吉运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明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20元(已减半),诉前保全费2470元,由原告金明负担。审 判 长 孙建军人民陪审员 张兆威人民陪审员 王金花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陈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