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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马诉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孔德丰与杨钟华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孔德丰,杨钟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马诉保字第16号申请人孔德丰。被申请人杨钟华。申请人孔德丰因与被申请人杨钟华不当得利纠纷欲向法院起诉,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杨钟华开设在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马屿支行账号为62×××16的账户内存款4811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孔德丰申请对被申请人杨钟华的银行存款进行诉前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杨钟华开设在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马屿支行账号为62×××16的账户内存款48110元,冻结期限一年。申请人孔德丰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钱胜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林江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