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执字第006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紫陵信用社申请执行李小群、董文化、董小兵等为借款担保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沁执字第00657号申请执行人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紫陵信用社。住所地:沁阳市紫陵镇负责人常某某,任该社主任被执行人李小群,男,1966年11月16日生,住河南省沁阳市被执行人董文化,女,1966年7月5日生,住河南省沁阳市被执行人董小兵,男,1968年2月28日生,住河南省沁阳市被执行人田焦柳,女,1969年1月18日生,住河南省沁阳市被执行人郭利,男,1971年6月29日生,住河南省沁阳市被执行人陈小红,女,1971年9月29日生,住河南省沁阳市被执行人郭新利,男,1969年2月22日生,住河南省沁阳市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执行申请人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紫陵信用社申请执行李小群、董文化、董小兵、田焦柳、郭利、陈小红、郭新利为借款担保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经审查,该案符合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李小群、董文化、董小兵、田焦柳、郭利、陈小红、郭新利应自收到本裁定书后三日内偿还申请人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紫陵信用社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罚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文元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袁宗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