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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民初字第7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侯志刚与薄顺成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志刚,薄顺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797-1号原告侯志刚。被告薄顺成。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志刚诉被告薄顺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侯志刚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薄顺成的房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薄顺成所有的坐落在天津市和平区多伦道同方花园6号楼1门701号房产,查封期间,财产所有人可以看管和使用,但不得毁损、转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玉环审 判 员  贾淑箐人民陪审员  高云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 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