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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执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高唐县瑞达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与李文井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唐县瑞达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李文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238号申请执行人高唐县瑞达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法定代表人牛保军,该合作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李文井,男,195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高唐县。申请执行人高唐县瑞达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与被执行人李文井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高唐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0日作出的(2012)高商初字第5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高唐县瑞达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文井长期不在我辖区居住,其户籍已迁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另外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登记情况,均无有价值的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申请人亦同意延期执行。该案执行标的54206.9元,全部未履行,待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依据本裁定恢复该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唐县人民法院(2012)高商初字第5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和旺审判员  郑华国审判员  李忠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善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