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舒民二初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吉林省爱民农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刘凤坤、徐淑兰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爱民农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刘凤坤,徐淑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舒民二初字第370号原告:吉林省爱民农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舒兰市。法定代表人:范文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杨,男,舒兰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凤坤,男,1965年11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舒兰市。被告:徐淑兰,女,1967年11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舒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爱民农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凤坤、徐淑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省爱民农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爱民农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省爱民农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8元减半收取,已收取的134元由原告吉林省爱民农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 杰代理审判员 谷俐利人民陪审员 张艳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鞠秀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