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00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段淑娟与谢韩冲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淑娟,谢韩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00088号申请执行人段淑娟。被执行人谢韩冲。段淑娟与谢韩冲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027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人段淑娟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谢韩冲支付车辆损失费8000元,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谢韩冲拥有众泰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谢韩冲拥有众泰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雷安坤审 判 员 王 虹代理审判员 米志宏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田 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