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花法执字第1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黄艳华与陈志伟、张德旷等其他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志伟,黄艳华,张德旷,俞见娣,张耀杰,张翠雯,张耀全,广州市花都区第十五经济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执字第1563号申请执行人:陈志伟,住湖南省攸县。申请执行人:黄艳华,住湖南省攸县。被执行人:张德旷,住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俞见娣,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张耀杰,住。被执行人:张翠雯,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张耀全,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第十五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利永炬,该社社长。申请执行人陈志伟、黄艳华与被执行人张德旷、俞见娣、张耀杰、张翠雯、张耀全、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新和村第十五经济合作社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花法少民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张德旷、俞见娣、张耀杰、张翠雯、张耀全、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新和村第十五经济合作社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271128.9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案件受理费17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2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清偿义务,被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新和村第十五经济合作社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5万元。本院依法向银行、工商、房管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但查无上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请求本院依法处理。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新和村第十五经济合作社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5万元,本院已退发给申请执行人。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花法执字第156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文秀执行员 水 翔执行员 李 凤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袁建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