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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园诉保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东支行与南通市腾龙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蔡陈华等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东支行,南通市腾龙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蔡陈华,刘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园诉保字第00011号申请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东支行,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负责人马静,该行行长。被申请人南通市腾龙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建设中路440号。法定代表人蔡陈华。被申请人蔡陈华。被申请人刘辉。申请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东支行因与被申请人南通市腾龙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蔡陈华、刘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6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保全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东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南通市腾龙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蔡陈华、刘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6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自本院采取保全措施时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凌国琴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 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