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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初字第16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福建省毅诺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林燕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毅诺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林燕玉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1606号原告福建省毅诺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负责人郑芳毅。委托代理人伍家林、郑新花,公司员工。被告林燕玉,女,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毅诺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林燕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毅诺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学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黄超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