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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桃执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吴定平与张志刚莫启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定平,张志刚,莫启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桃执字第296号申请执行人吴定平,男,197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桃江县桃花江镇芙蓉路***号。委托代理人张跃文,湖南桃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执行人张志刚,男,1972年8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桃江县石牛江镇振兴路民新街**号。被执行人莫启林,男,197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桃江县石牛江镇振兴路民新街****号。申请执行人吴定平与被执行人张志刚、莫启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桃民二初字第307号民事判决书,分别于2014年9月9日、2014年9月17日向被执行人莫启林、张志刚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220404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605元,公告费600元,执行费3284元,但二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实,二被执行人均暂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申请执行人吴定平与被执行人张志刚、莫启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爱宝审 判 员  崔益沙审 判 员  潘维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吴 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