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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执字第1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韩彩霞与潍坊三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寿光分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彩霞,潍坊三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寿光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执字第1040号申请执行人:韩彩霞被执行人:潍坊三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寿光分公司上列双方当事人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14年10月21日审结。该案(2014)寿民初字第2473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潍坊三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寿光分公司在你处1607050319200005251号帐户上的存款29380.00元至寿光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寿光市支行营业部,帐号:15×××69)。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西栋执行员  李建文执行员  李燕翔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