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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辛民初字第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辛民初字第502号原告:张某。被告:陈某(曾用名陈某甲)。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某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1988年农历十一月十六日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89年10月10日生一男孩,取名陈某乙、××××年××月××日生一女孩,取名陈某丙,现均已成年。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脾气不投,没有共同语言,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脾气暴躁,经常动手打骂原告。为此原告一忍再忍。原告多次给被告改过机会,被告仍不予悔改。现原告已无法再继续维持这种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故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共同财产;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陈某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无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原被告生育一子一女,现均已成年。庭审中,原告称,被告脾气暴躁,经常动手打骂原告,对其实施家庭暴力。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婚前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共同生活已有多年并生育子女,有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加强沟通,相互体谅,夫妻关系通过双方的努力是可以缓和的。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故双方以不离婚为宜,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赵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