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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仪马商初字第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仪征市龙飞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与江苏尚慧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扬州超群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马商初字第0016号原告仪征市龙飞建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继兵,仪征扬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尚慧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郦湘玲,董事长。被告扬州超群钢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学强,经理。本院在审理仪征市龙飞建材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尚慧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扬州超群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仪征市龙飞建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叶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