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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刑执字第2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臧建勇犯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臧建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执字第2277号罪犯臧建勇,现在天津市西青监狱服刑。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2日作出(2012)丛刑初字第26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臧建勇犯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刑期自2012年6月22日起至2024年6月21日止。天津市西青监狱于2015年4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臧建勇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臧建勇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二次,单项奖励一次。本院认为,罪犯臧建勇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臧建勇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2年6月22日起至2023年11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发代理审判员  张建辉代理审判员  祁 洁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史军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