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民初字第1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吴海彬与吴松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海彬,吴松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1112号原告吴海彬,男,198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吴松镇,男,199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海彬与被告吴松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海彬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海彬以双方已庭外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请求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海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吴海彬负担。审判员 陈艺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钟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