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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酉法民初字第009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冉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冉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酉法民初字第00960号原告李某某,女,1980年11月8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委托代理人勾心中,重庆俊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冉某某,男,1978年11月24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系自愿申请撤诉,其撤诉事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退回原告120元。审判员  何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罗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