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中执字第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郑根保与袁治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根保,袁治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中执字第84-1号申请执行人郑根保。被执行人袁治锋。本院(2014)中民二初字第16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袁治锋逾期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袁治锋的银行存款5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冬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贾钰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