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执字第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郑根保与袁治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根保,袁治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中执字第84-1号申请执行人郑根保。被执行人袁治锋。本院(2014)中民二初字第16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袁治锋逾期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袁治锋的银行存款5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冬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贾钰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