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执字第00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城关镇信用社申请执行武二军、武立文、桑春来等为借款担保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镇信用社,武二军,武立文,桑春来,张先,张德旺,肖春景,郭团结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沁执字第00651号申请执行人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镇信用社。住所地:沁阳市建设南路负责人梁某某被执行人武二军,男,1968年2月21日生,住河南省沁阳市被执行人武立文,男,1971年6月5日生,住河南省沁阳市被执行人桑春来,男,1952年11月22日生,住河南省沁阳被执行人张先,女,1954年10月17日生,住河南省沁阳市被执行人张德旺,男,1958年2月17日生,住河南省沁阳市被执行人肖春景,女,1963年9月19日生,住河南省沁阳市被执行人郭团结,男,1970年5月20日生,住河南省沁阳市沁阳市城关镇信用社申请执行武二军、武立文、桑春来、张先、张德旺、肖春景、郭团结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沁阳市公证处(2012)沁证经字第071XX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武二军未按公证书履行所确定的义务。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仍未按执行通知规定的期限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武二军银行账户存款200000元。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文元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袁宗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