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初字第00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苏某某与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00461号原告苏某某,男。被告代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与被告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房房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崔建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