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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民初字第00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苏某某与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00461号原告苏某某,男。被告代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与被告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房房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崔建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