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终字第02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陈旭、陈安国等与陈承裕、陈立荣、陈安屏、陈丽平、陈铁珊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旭,陈安国,陈承裕,陈立荣,陈安屏,陈丽平,陈铁珊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28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旭,女,1943年1月20日出生。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安国,男,1949年12月3日出生。两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天宝,北京中今律师事务所律师。两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吴微,1986年7月8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承裕,男,1935年1月4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立荣,女,1939年7月26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安屏,女,1954年11月30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丽平,女,1957年8月2日出生。上述四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汪润,男,1972年1月27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铁珊,男,1949年6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马丽,女,1952年11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旭、陈安国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099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尚需进一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0990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羽红审 判 员 史 伟代理审判员 纪灵筠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徐方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