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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终字第02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陈旭、陈安国等与陈承裕、陈立荣、陈安屏、陈丽平、陈铁珊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旭,陈安国,陈承裕,陈立荣,陈安屏,陈丽平,陈铁珊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28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旭,女,1943年1月20日出生。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安国,男,1949年12月3日出生。两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天宝,北京中今律师事务所律师。两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吴微,1986年7月8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承裕,男,1935年1月4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立荣,女,1939年7月26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安屏,女,1954年11月30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丽平,女,1957年8月2日出生。上述四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汪润,男,1972年1月27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铁珊,男,1949年6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马丽,女,1952年11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旭、陈安国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099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尚需进一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0990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羽红审 判 员  史 伟代理审判员  纪灵筠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徐方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