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虎民初字第2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名硕电脑(苏州)有限公司与蒋桃勇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名硕电脑(苏州)有限公司,蒋桃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虎民初字第2645号原告名硕电脑(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金枫路233号。法定代表人吴宗达,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晶晶,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弥娜,该公司职员。被告蒋桃勇,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名硕电脑(苏州)有限公司与被告蒋桃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名硕电脑(苏州)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蒋桃勇的起诉。案件受理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5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朱海兰代理审判员 刘志华人民陪审员 朱 革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陆晓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