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桃执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王爱华、李会昌与国网河北衡水市桃城区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衡桃执字第345号申请执行人王爱华。申请执行人李会昌。被执行人国网河北衡水市桃城区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立,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5)衡桃前民二初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截至2015年5月4日,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41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667元(利息自2015年2月1日至2015年5月4日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以后利息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执行费515元,合计4218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国网河北衡水市桃城区供电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42182元。二、如银行账户存款不足本裁定第一项执行数额,则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得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明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月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