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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芙执字第5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朱建新与黄红军、朱建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建新,黄红军,朱建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芙执字第534-1号申请执行人朱建新。被执行人黄红军。被执行人朱建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芙民初字第32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黄红军、朱建春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前列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黄红军、朱建春的存款、收入人民币59280.57元整,或者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治义审判员  廖灿辉审判员  李 丁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蒋 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