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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执字第00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港闸支行与周建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港闸支行,周建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字第0022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港闸支行,住所地在南通市城港路9号。负责人潘琦峰,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周建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港闸支行与被执行人周建斌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公证处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2014)通港证执字第16号执行证书和(2011)通港证经内字第269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公证文书:周建斌结欠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港闸支行借款本息233939.86元。因被执行人周建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港闸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周建斌长期居住在外,在银行未查到其存款。被执行人抵押给申请执行人位于南通市港闸区怡园新邸18幢304室,现由周建斌的父亲周某居住,其父亲周某已70岁,本院依法对该房屋进行查封,目前该房屋暂不便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经与周建斌的父母协商,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即周建斌的母亲将逾期的贷款本息30000元于2015年4月24日前结清。自2015年5月起由其母亲曹某负责按月偿还并提供担保。目前本案执行到位本金30000元,尚未执行到位利息203939.86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的母亲达成的和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亦是申请人对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的谅解及同意延期执行的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公证处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2014)通港证执字第16号执行证书和(2011)通港证经内字第269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效力。审判长  徐海燕审判员  张俊秋审判员  范 莅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徐楷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