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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揭榕法民一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勇诉被告谢晓明、谢木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勇,谢晓明,谢木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揭榕法民一初字第82号原告张勇,男,汉族,住揭阳市榕城区。委托代理人孙媛、陈粉娜,广东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谢晓明,男,汉族,住揭阳市榕城区。被告谢木仲,男,汉族,住揭阳市榕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勇诉被告谢晓明、谢木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勇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800元,由原告张勇负担。审 判 员 陈桂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陈淡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