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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义商初字第5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王龙飞与高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龙飞,高国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义商初字第548-2号原告王龙飞。委托代理人朱纪华。被告高国良。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龙飞诉被告高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王龙飞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高国良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龙飞撤回对被告高国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232元,减半收取811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3116元,由原告王龙飞负担。审判员  唐伟利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楼宇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