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义商初字第5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王龙飞与高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龙飞,高国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义商初字第548-2号原告王龙飞。委托代理人朱纪华。被告高国良。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龙飞诉被告高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王龙飞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高国良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龙飞撤回对被告高国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232元,减半收取811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3116元,由原告王龙飞负担。审判员 唐伟利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楼宇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