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呼法执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甫建与被执行人许贵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甫建,许贵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呼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呼法执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王甫建,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呼玛县呼玛镇。被执行人许贵斌,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呼玛县呼玛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甫建与被执行人许贵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下落,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黑龙江省呼玛县人民法院(2014)呼商初字第5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具备继续执行条件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年军审 判 员 李卫华代理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巨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