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故民一初字第7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朱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故民一初字第734号原告:朱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李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 田宇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