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殷民二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宋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殷民二初字第123号原告杜某某,男,197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告宋某某,女,198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审判员 闫玮玮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郑雅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