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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民初字第1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福州市台江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与王剑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市台江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王剑鸣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1323号原告福州市台江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法定代表人,薛榕生,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志杰,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剑鸣,男,1955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市台江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与被告王剑鸣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州市台江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福州市台江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双方已自行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市台江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5元,由原告福州市台江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担。代理审判员  盛洁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曾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