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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城法民三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原告扶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扶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城法民三初字第190号原告:扶某,女,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身份证号×××3861。被告:张某,男,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2030。本院在审理原告扶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扶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原告扶某自动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扶某撤诉处理。审判员  童伟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 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