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执字第00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木楼信用社申请执行苗恒禄、武凤山、刘焕等为借款担保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沁执字第00530号申请执行人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木楼信用社。住所地:沁阳市王召乡木楼村负责人张某某被执行人苗恒禄,男,1955年12月7日生,住河南省沁阳市被执行人武凤山,男,1953年3月17日生,住沁阳市被执行人刘焕,女,1955年9月22日生,住沁阳市被执行人武国营,男,1958年3月10日生,住沁阳市被执行人李素琴,女,1958年8月2日生,住沁阳市被执行人朱四清,男,1964年2月5日生,住沁阳市被执行人张爱荣,女,1965年6月5日生,住沁阳市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执行申请人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木楼信用社申请执行苗恒禄、武凤山、刘焕、武国营、李素琴、朱四清、张爱荣为借款担保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经审查,该案符合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苗恒禄、武凤山、刘焕、武国营、李素琴、朱四清、张爱荣应自收到本裁定书后三日内偿还申请人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木楼信用社借款本金46.5万元及利息、罚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文元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袁宗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