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郭向飞与李晓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向飞,李晓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188号申请执行人郭向飞,女,1985年6月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执行人李晓霞,女,1983年7月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关于郭向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晓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我院作出的(2014)北民一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李晓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宋士燕名下豫ESL9**号、豫ENL8**号车辆。查封期限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封志勇审 判 员 刘继霞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彦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