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一调确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莫万福等与丁志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莫万福,邵学良,邵启明,芦桂芳,丁志强,朱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一调确字第191号申请人莫万福,女。申请人邵学良,男。申请人邵启明,男。申请人芦桂芳,女。委托代理人邵廷河,男。申请人丁志强,男。申请人朱彦,男。本院于2015年5月4日受理了申请人莫万福、邵学良、邵启明、芦桂芳、丁志强、朱彦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由审判员葛丽萍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莫万福、邵学良、邵启明、芦桂芳、丁志强、朱彦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经双方于2015年4月29日协商,自愿达成了如下协议:申请人丁志强、朱彦赔偿莫万福、邵学良、邵启明、芦桂芳关于邵廷刚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赡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摩托车损失、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等所有费用,合计450000元,已支付20000元,剩余430000元,于2015年4月29日前一次性付清。经审查,申请人间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莫万福、邵学良、邵启明、芦桂芳、丁志强、朱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葛丽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苑津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