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一初字第01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骆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一初字第01066号原告:骆某某,女,成年,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委托代理人:项华林,安徽地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某某,男,成年,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骆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骆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骆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蕾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程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