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一法刑一初字第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8-01-08
案件名称
孔祥式强奸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祥式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中一法刑一初字第733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孔祥式,男,1987年5月14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平南县。因本案于2014年3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辩护人刘钦有,广东天道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张成强,广西李登之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4〕9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祥式犯强奸罪,于2014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洪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孔祥式及辩护人刘钦有、张成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12日晚上11时许,被告人孔祥式将与其一同吃饭饮酒的被害人卓某(1998年11月出生)带回其位于中山市沙溪镇乐群村景隆街25号出租楼401房的出租屋休息。次日凌晨2时许和上午7时许,被告人孔祥式用言语相威胁,先后两次强行与卓某发生性关系。案发后,卓某因此在家中服药自杀,后被抢救生还。公诉机关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照片、搜查、辨认笔录等证据以证实上述事实。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孔祥式以胁迫手段强奸妇女,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五)项,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孔祥式辩称:其没有强奸被害人。其亲她、摸她,脱光她的衣服,有过进一步的想法,但没有强迫、威胁她,她是清醒的;上铺的李某1说最好不要搞她,其就和她抱着睡觉了。辩护人刘钦有辩称:认定被告人孔祥式构成强奸罪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一、孔祥式没有和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被害人作虚假陈述,她有很多逃离机会,不能因为孔祥式说一句话就构成言语威胁。二、侦查机关遗漏侦查内容,调取的QQ记录、视频监控内容不完整不全面。三、本案“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不成立。被害人吃药水不构成生命威胁,对身体没有大碍。辩护人张成强辩称:被害人陈述有多处撒谎,其陈述与客观事实不符的可能性很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孔祥式实施了强奸行为,应宣告孔祥式无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2日晚上11时许,被告人孔祥式将与其一同饮酒的被害人卓某(1998年11月出生)带回其位于中山市沙溪镇乐群村景隆街25号出租楼401房的出租屋休息。3月13日凌晨2时许,孔祥式欲强行与酒醉的卓某发生性关系,脱光卓某的衣服,对其胸部、下体进行抚摸,后因卓某拒绝、室友李某1劝告而放弃,早上7时许又亲吻、抚摸卓某。当天晚上,孔祥式与卓某外出吃饭后送卓某回到家附近。卓某回家后因羞愧服药致药物中毒,后经医院救治好转。同年3月15日,公安人员在上述401房内抓获孔祥式。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抓获经过,证明孔祥式到案的经过。2.搜查证、搜查笔录,证明公安机关经对案涉401房进行搜查,未发现可疑物品或痕迹。3.身份证、公安网人口信息,证明孔祥式及卓某的身份。4.证人熊某提供的手机QQ聊天记录(照片),证明QQ用户“雨中de女孩”(卓某)叫熊某救她,称她在一个房子里,后熊某回复她想办法跑。5.中山市沙溪隆都医院的病历、疾病证明书,证明卓某于2014年3月13日因“被发现服药后半小时”入院,神志清,精神紧张,呼吸稍促,查体欠合作。患者家属陈述现病史中有“沉默不言,情绪易激动,男性接触时有明显抵触感”等内容。妇科会诊“现月经来潮,外阴血污,无明显擦伤,处女膜环松弛,于3点处见一陈旧裂伤0.3cm,余未见明显新鲜伤口”。经治患者病情好转,同年3月17日出院。最后诊断“1.药物中毒2.处女膜陈旧性裂伤”。6.公安机关的办案说明,证明因没有卓某QQ密码,暂无法提取到其QQ聊天记录。7.被害人卓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3月12日下午,其下班时在厂门口碰到曾见过两次的“阿祥”(经辨认为孔祥式),孔祥式叫其去玩,后开摩托车带其和一名男子去找地方吃饭,路上在面包店买面包吃,去篮球场玩了一下,又去“卓旗”山庄玩、喝啤酒。其喝了约半瓶啤酒,后有点头晕,其说要回家,孔祥式都说等一下,晚上9点多才载其回沙溪,到他的出租屋内。屋里还有两名男子,他们几个人喝酒,其头晕,就闭眼躺在床上。过了很久,孔祥式的朋友走了,孔祥式叫其睡觉,其就在床上脱了外衣睡觉。孔祥式上床与其一起睡,说“你要听我的话,不然我就对你来硬的”,其很害怕,就顺着他。孔祥式脱了其衣裤,随即脱光自己的衣服,用身体将其压在床上,亲吻、抚摸其,其叫他不要这样,他没理会,其试图用手推开他,但推不动,他与其发生关系后从其身上下来,抱着其睡觉。当晚其戴有卫生巾,其说来月经,叫孔祥式别碰其,但他没理会。次日天亮后,孔祥式两次与其发生关系。其不知道现场在哪里,是一栋出租楼四楼的一间房,房间里有一张双层床,案发时他们睡下铺,其没有查看上铺有无人,早上起床时见上铺有被子。次日中午,孔祥式有朋友找就出去了,将房门关上并反锁。其发现孔祥式的一部手机放在床上,后用该手机登陆自己的QQ号码,发了几条求救信息给熊某。其没有想到打电话报警,其不懂。没多久,孔祥式回来了。下午5时许,孔祥式与昨晚一起喝酒的一名男子把其带到另一间出租屋内吃饭,之后把其送到其家附近的一个路口。其回家后,感觉被玷污身体很羞愧,见家里有一瓶药就喝下了,后晕倒。8.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明2014年3月12日晚上,其和谭某某在案涉401房其宿舍内喝啤酒,11时许,与其同住的孔祥式带着一名十六七岁、喝醉的女子回到宿舍,扶她上床躺着。孔祥式和他们聊天,过了一会就出去了,说找朋友玩。其和谭某某继续喝酒,其间该女子呕吐了两次,其扶她去厕所吐完又扶她上床躺,还帮她脱掉一件外套并盖被,她很少说话,说过需要卫生巾。13日零时许,谭某某走了,其洗漱后上床睡觉。2时许,孔祥式回来时将其吵醒,他没开灯,回来后就睡觉了。其睡上铺,孔祥式和该女子睡下铺,其间他俩在下铺有些动静,其听到孔祥式可能亲了该女子或者是抱她,有一点声音,感觉孔祥式会对她做什么,就劝孔祥式一句“她还很小,你最好别乱搞”,后来就没有什么动静了,接着其睡着了。早上6点半,其起床去上班,见孔祥式和该女子睡在一起,盖着被子。9.证人梁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3月12日下午5点多,其和孔祥式在沙溪镇乐群东航公司附近一快餐店吃饭,孔祥式吃完后和一名女子在店门口说话,后其先走了,孔祥式开车载着该女子追上来,叫其一起去玩,其就坐在车后面。孔祥式开车到一面包店买了面包,又到沙溪镇体育场呆了一会,该女子吃完面包后说要回厂里加班,后又说想跟他们去玩,他们就一起到大涌镇卓旗山庄玩、喝啤酒,该女子也拿一瓶啤酒喝了几口。晚上9点左右回到沙溪,其在乐群市场下车,孔祥式就载该女子走了。13日零时许,其打电话让孔祥式载其回圣狮村,后孔祥式自己开车送其回到圣狮村的住处就走了,中午12时,孔祥式找其谈工作,然后载其去乐群市场玩。下午5时许,其和孔祥式回到案涉401房,孔祥式敲门,该女子在房间内开门。其和孔祥式进房内聊天,约半小时后,其和孔祥式去买菜,再回401房接该女子到其住处煮饭吃。晚上7时许,其和孔祥式送该女子回去,在乐群市场十字路口放下她。10.证人熊某的证言,证明其于2014年3月13日下午5时47分许,收到卓某QQ(号码519××××1068)发给其(号码192××××6214)的求救信息,说她在一个房间里,其回信息问她在哪里,她没有回复。其将情况告诉了她父亲彭某,随后和彭某到公安机关报案。当晚9时许,彭某的妻子发现卓某在出租屋内服用药物自杀,将她送往医院救治。现卓某暂无生命危险,但不怎么说话,情绪波动比较大。11.证人彭某的证言,证明其女儿卓某2014年3月12日下午下班后没回家,听同事说她坐一名男子的摩托车离开。次日下午,熊某告诉其,他收到卓某QQ发来求救信息,称她在一个房子里,其和老婆罗某及熊某就到派出所报警。当晚9点多,罗某回到家,发现卓某倒在家里的地上,旁边有两个分别装治疗筋骨肿痛、鼻子发炎的药水的空瓶,就送她去医院。卓某生命没大碍,但精神非常慌张,不愿跟人交谈。后其跟卓某聊天,得知她跟两名男子坐一辆摩托车去吃饭,她喝了点酒,后被带到一个出租房里聊天,有两名男子来了又走,卓某说到这里情绪十分激动,再没说其他。12.证人罗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3月13日晚上7时许,其与彭某因卓某失踪一事到派出所报案,后其回到住处,见卓某睡在地下,身旁有两个治疗筋骨肿痛和鼻子发炎药的药瓶,其叫不醒她,就把她送到医院治疗。次日凌晨,卓某醒过来,神情很害怕,双手抱头,问什么都不肯说,见到陌生人就躲起来。早上,民警再次到医院了解情况,经劝说,卓某讲述了案情。13.被告人孔祥式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证明其和卓某见过约三次面。3月12日下午6时许,其和“李某2”在沙溪镇乐群村碰见卓某,聊天时卓某告知其她15岁,后其开电动车载卓某、“李某2”到面包店买面包给卓某吃,7时许到大涌镇一间山庄公园玩、喝啤酒,后又到朋友处喝酒,卓某共喝了约1支啤酒。10时许他们开车回沙溪镇,其先送“李某2”到鼎龙酒店一士多玩,再送卓某回去,一路上卓某伏在其身上,途中呕吐,问具体住址都没回答,人不清醒,其就带她到自己的住处案涉401房,当时,与其同住的“李昌生”和朋友在房内喝啤酒,其将卓某放在下铺的床上,接着出去玩。13日凌晨2时许,其回到住处,见“李昌生”在上铺睡觉,卓某盖着被子在下铺睡觉。其上床和卓某睡觉,抚摸她,脱了她的衣裤,想和她发生性关系,见她内裤包着卫生巾,随即其脱光自己的衣裤,并亲吻她的脸部和胸部,当其想用阴茎进入她身体时,她说不行、来了月经,其就没进去,只是抚摸她的下体。早上7时许,其又在床上亲吻、抚摸她。下午5时许,其和卓某到“李某2”位于圣狮村的出租屋煮饭吃,晚上8时许送卓某到乐群市场附近,她说自己走回家。之后其发现卓某用其手机上QQ发信息叫人救她。1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即上述401房的情况。15.案涉出租楼监控视频及视频截图,证明孔祥式及卓某等人在出租楼活动的情况。3月12日晚上11时许回案涉401房时,卓某由孔祥式抱扶着。16.广东省中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法医学DNA检验鉴定书,证明送检的“卓某阴棉(阴道内)”“卓某阴棉(阴道外)”“卓某底裤”共三处检材均未检出人精班。“卓某血纱”“孔祥式血纱”均检出基因型。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针对本案争议问题评析如下:(一)孔祥式有无实施强奸行为。经查,监控视频证明,2014年3月12日晚上11时许返回案涉401房时,被害人由孔祥式抱扶着;被害人陈述证明,其喝酒后头晕,到案发现场后躺在床上休息,孔祥式脱掉其和自己的衣服,用身体压住其,亲吻、抚摸其,其叫他不要这样;证人李某1证明,被害人到401房时喝醉了,孔祥式扶她上床躺着,后来她呕吐了两次,凌晨孔祥式回来后,孔祥式和被害人在下铺有动静,其劝孔祥式说“她还很小,你最好别乱搞”;证人梁某证明,被害人跟他们一起喝了酒;孔祥式也供述称,被害人喝了酒,返回沙溪时呕吐、不清醒,凌晨其回来后上床抚摸她,脱了双方的衣裤,想和她发生性关系,当其想用阴茎进入她身体时,她说不行、来了月经,其就没有进去,只抚摸她的下体。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案发时被害人处于醉酒、意识模糊的状态,孔祥式意图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并着手实施了脱衣裤、亲吻、抚摸被害人等行为,违背了被害人的个人意志,其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应以强奸罪定性。至于事后被害人用手机QQ聊天、有机会逃跑等问题,发生在3月13日中午孔祥式离开401房以后,此时被害人没有面临犯罪行为侵害的紧迫性,且其是未成年人,心智尚未发育成熟,欠缺处理该类问题的社会经验;结合被害人陈述、证人熊某的证言及其提供的QQ聊天记录,可见,被害人也明确发出了求救信息,只是没有说明具体情况,并不影响对孔祥式前述行为的定性。(二)量刑情节。虽然被害人陈述孔祥式两次与其发生性关系,但其欠缺性经验,兼醉酒等原因,存在部分陈述与客观事实不符的可能;医院病历资料证明,被害人阴部无明显擦伤,处女膜环松弛,见一陈旧裂伤0.3cm,未见明显新鲜伤口;证人李某1证明,其发现孔祥式和被害人在下铺有动静,就劝了孔祥式一句,后来就安静了;孔祥式始终否认与被害人完成性行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孔祥式强奸犯罪得逞。结合李某1的证言及孔祥式的供述,孔祥式因被害人拒绝、室友劝告而自动放弃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应认定为强奸犯罪中止为宜。至于被害人事后服药虽系因本案受侵犯感到羞愧而引起,但医院病历资料及证人罗某、彭某、熊某的证言证明,被害人经救治后好转出院。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孔祥式存在“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加重情节,故不宜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进行量刑。本院认为,被告人孔祥式无视国家法律,以其他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依法惩处。孔祥式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是犯罪中止,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孔祥式犯强奸罪的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但指控孔祥式强奸犯罪既遂,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孔祥式与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经前文评析,不属实部分,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孔祥式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15日起至2015年9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巫洁涛审判员 李振毅审判员 黄剑烽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吴振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