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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大执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唐丽与彭花萍、朱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大执字第266号申请执行人唐丽,女,196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彭花萍,女,197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朱兵,男,197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大武口区。本院在执行唐丽申请执行彭花萍、朱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通过各商业银行、车管、房管部门,对被执行人朱兵工资账户进行了冻结,被执行人彭花萍的工资账户已被本院另案冻结;被执行人朱兵所有的位于大武口区有色路嘉禾园***号房屋一套已被本院另案查封。二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石大民初字第256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执行标的258450元,执行费3777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依据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海成审 判 员  赵晓伟代理审判员  何福堂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李顺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