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执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磊,王维维,黄汝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执字第277号申请执行人刘磊,男,1981年6月30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人民东路*****号东城华府**号楼*单元***号。申请执行人王维维,女,1982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人民东路*****号东城华府**号楼*单元***号。被执行人黄汝钱,男,1986年5月23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城中小区西南村*号楼*单元***号。本案执行的刘磊、王维维申请执行黄汝钱其他民事纠纷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4)张民初字第246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邵昌学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郑云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