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民初字第01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原告何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民初字第01286号原告何某某,男,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被告王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由原告何某某承担。审 判 长 程军凯人民陪审员 魏明利人民陪审员 秦秋会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朱亚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