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2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重庆好又多百货商业有限公司大礼堂分店,刘春生与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好又多百货有限公司大礼堂店,刘春生,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大礼堂分店,浙江章华保健美发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25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好又多百货有限公司大礼堂店,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131号-1层,组织机构代码77175017-6。负责人万利,该店总经理。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春生,男,196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第三人浙江章华保健美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东城开发区龙浦路16号,组织机构代码14819879-7。法定代表人章旦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胡罗旭,女,1987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县。原审被告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大礼堂分店。上诉人重庆好又多百货有限公司大礼堂店与上诉人刘春生、第三人浙江章华保健美发实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大礼堂分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的(2014)中区法民初字第04349号民事判决。重庆好又多百货有限公司大礼堂店与刘春生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重庆好又多百货有限公司大礼堂店与上诉人刘春生经传票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重庆好又多百货有限公司大礼堂店负担12.5元,上诉人刘春生负担12.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樊群代理审判员 周舟代理审判员 陈莹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杨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