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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林法执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刘玉山诉林西县毡铺寄宿制小学相邻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山,林西县毡铺寄宿制小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蒙古自治区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林法执字第71号申请执行人:刘玉山,男,196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西县。被执行人:林西县毡铺寄宿制小学。法定代表人董玉江,系该学校校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林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林民初字第69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林西县毡铺寄宿制小学在中国建设银行林西支行有帐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林西县毡铺寄宿制小学在中国建设银行林西支行的账户存款,该账户单向冻结,只收不付,冻结够52277.70元为止,即自2015年5月4日始至2016年5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效力。执行长  仉树山执行员  宫浩然执行员  刘爱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正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