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滁执字第00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与天长市丰源米业有限公司、崇克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天长市丰源米业有限公司,崇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滁执字第00208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负责人:宣健,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樊逾,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天长市丰源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法定代表人:崇克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崇克伟。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天长市丰源米业有限公司、崇克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滁民二初字第002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4月14日,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主要财产所在地为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辖区,为便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滁民二初字第00274号民事判决书指定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尹 伟代理审判员 蔡太传代理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杨 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