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民一初字01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孟凡北诉田玉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2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凡北,田玉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01321号原告:孟凡北,男,197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石弓镇大孟行政村大孟自然282号,身份证号342124197808102535。被告:田玉贵,男,1982年2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城东镇胜利行政村田庄自然村98号,身份证号341223198202100730。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凡北诉被告田玉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凡北于2015年5月4日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扣押田玉贵所有的皖SM72**号福田牌轻型自卸货车,并提供王松涛所有的皖S690**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田玉贵所有的皖SM72**号福田牌轻型自卸货车。二、查封王松涛所有的皖S690**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