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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少民初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曹某甲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甲,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武少民初字第376号原告曹某甲。委托代理人冯露露,江苏常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原告曹某甲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徐凌楠独任审理,后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秦宏、代理审判员施庆芳、人民陪审员颜爱英三人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冯露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相识,××××年××月××日结婚。婚后,被告存在不务正业、出轨等行为。2013年3月,被告与原告争吵后便离开家,至今未归。双方感情现已完全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曹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800元至曹某乙能够独立生活为止,教育费、医疗费等双方告半承担;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胡某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经网络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双方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曹某乙。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后因性格脾气、个人习惯、家庭琐事等因素发生矛盾。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判如所请。另查明,2013年12月3日,原告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于2014年2月14日撤回起诉。以上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结婚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依法向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双方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本案中,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并结婚,婚后双方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子,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因性格差异、生活琐事等因素导致原、被告目前关系不睦,这与双方处理夫妻关系及家庭矛盾的方式方法不当有关。只要原、被告珍惜已建立起的夫妻感情,本着对婚姻、家庭负责的态度,相互尊重和体谅,用沟通去化解误会、用宽容去冰释前嫌,不抱怨、不猜疑,那么,双方的夫妻关系是可以得到改善的。本院综合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产生矛盾的根源等因素考量,确定目前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被告胡某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属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为防止草率离婚并维护合法的婚姻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曹某甲与胡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800元,由曹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秦 宏代理审判员  施庆芳人民陪审员  颜爱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李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