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鑫德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郝仕俊、冯晓艳、范军、康玲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保字第20号原告四川鑫德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小慧。被告郝仕俊,男,汉族,生于1970年3月8日,住四川省阆中市。被告冯晓艳,女,汉族,生于1974年2月12日,住址同上。被告范军,男,汉族,生于1972年11月9日,住四川省广元市。被告康玲艳,女,汉族,生于1975年7月17日,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鑫德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郝仕俊、冯晓艳、范军、康玲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郝仕俊、冯晓艳、范军、康玲艳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郝仕俊、冯晓艳、范军、康玲艳27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夏茂中审 判 员 熊剑洪人民陪审员 吴显月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黄 琴 更多数据: